馬丁路德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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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主顯節後第四主日 基督徒的愛與愛的誡命 羅馬書13 8-10

主顯節後第四主日

基督徒的愛與愛的誡命

  1. 這篇,如同前兩篇書信經文一樣,是勸誡性的,引導我們注意信心的果實。然而,保羅在這裡簡要地將信心的所有果實總結為愛。在前面的經文中,他吩咐我們要順服世俗政府——按應得的繳納稅款、關稅、敬畏和尊榮——因為所有政府權力都是上帝所命定的。接著是我們的經文:「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唯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等等。
  1. 我將忽略通常為這條誡命「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唯有彼此相愛」所發明的各種解釋。對我來說,它清楚而簡單地意味著:我們不是作為世人,而是作為基督徒,才負有義務。我們的虧欠應該是愛的自由義務。它不應該是強制的、律法規定的。保羅提出了兩種義務形式:一種是受律法啟發的,另一種是受愛啟發的。

律法義務使我們虧欠於人;例如,當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有債務要求時。我們對政治政府所負的職責、稅款、順服和尊榮,都屬於這種律法性質。雖然這些事情對基督徒個人而言並非本質——它們不能稱義他,也不能使他更公義——然而,因為他必須活在世上,所以在外在行為方面,他有義務在這些事情上與其他人保持一致,並普遍地幫助維持世俗秩序與和平。基督繳納了稅銀作為債務(馬太福音 17:27),儘管他曾告訴彼得他沒有義務這樣做,而且若不這樣做,在上帝面前也不會犯任何罪。

  1. 另一種義務是愛,當一個基督徒自願使自己成為所有人的僕人時。保羅說(哥林多前書 9:19):「我雖然是自由的,不屬乎任何人,卻甘心作了眾人的僕人。」這不是人類律法的要求;沒有人會因為未能履行這項職責而受到譴責或懲罰,因為這不是法律義務的疏忽。世人並不知道愛的誡命;也不知道順服和服事鄰舍的義務。這個事實非常明顯。讓一個人擁有財富,只要他不玷污鄰舍的妻子,不侵佔鄰舍的財物,不損害鄰舍的名譽或傷害鄰舍的身體,他在法律眼中就是公義的。沒有法律會懲罰他的貪婪和吝嗇;懲罰他拒絕借貸、施予、幫助和協助受冤屈的鄰舍獲得公義。為約束外在之人而制定的法律,只針對邪惡的行為,予以禁止和懲罰。善行則留待自願履行。民法不會以威脅和懲罰來強求善行,而是像摩西律法一樣,讚揚和獎勵善行。
  1. 保羅要教導基督徒如何對待世人和民事權威,以免因未履行世俗律法所規定的債務而招致抱怨或譴責。他不要他們未能滿足法律義務的要求,而是要他們超越其要求,自願成為債務人,並服事那些對他們沒有要求的人。關於這個主題,保羅說(羅馬書 1:14):「無論是希臘人、是化外人,我都欠他們的債。」愛的義務使一個人能夠做得比實際要求他的更多。因此,基督徒總是樂意向國家和個人提供世俗法規所要求的一切服務,在這方面不讓自己有任何虧欠。
  1. 那麼,保羅的訓誡可以這樣表達:虧欠所有人,好使你誰也不虧欠;虧欠一切,好使你什麼也不虧欠。這聽起來自相矛盾。但一種虧欠是愛的虧欠,是對上帝的義務。另一種是世俗律法的虧欠,是世人眼中的義務。那使自己成為僕人,承擔對所有人的愛之義務的人,會做得如此徹底,以至於沒有人敢抱怨他有所遺漏;事實上,他做得比任何人所能期望的還要多。因此,他獲得了自由。他對誰都沒有義務,正是因為他對所有人都負有義務。這種表達思想的方式,在其他職責方面也會得到聖靈的支持;例如:不要做任何善工,好使你只做善工。如果你想永遠虔誠和聖潔,就永遠不要虔誠和聖潔。正如保羅所說(羅馬書 12:16):「不要自以為聰明」;或(哥林多前書 3:18):「你們中間若有人在這世上自以為有智慧,他倒不如變為愚拙,好成為有智慧的。」我們就是在這個意義上說:虧欠所有人,好使你誰也不虧欠;或者,「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唯有彼此相愛。」
  1. 這樣的勸告是基於兩種義務的考量。凡想在上帝眼中行真正善工的人,必須提防在世人眼中看似光鮮亮麗的善工,那些人藉此自以為義的善工。凡渴望公義和聖潔的人,必須提防沒有信心而靠行為達成的聖潔。再者,尋求智慧的人必須拒絕世人的智慧、自然的智慧,以及獨立於聖靈的智慧。同樣地,凡不想虧欠任何人的人,必須在各方面都虧欠所有人。這樣做,他就不再有自己的任何要求。因此,他很快就能超越所有律法,因為律法只約束那些有自己要求的人。說得好:「Qui cedit omnibus bonis, omnibus satisfecit」(放棄所有財產的人,滿足了所有人)。當一個人不擁有,也不能擁有任何東西時,他怎能虧欠呢?愛的方式就是付出一切。那麼,不虧欠任何人的最好方法,就是透過愛在各方面都虧欠所有人。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如果你想活著,就去死;如果你不想被囚禁,就囚禁自己;如果你不想下地獄,就下地獄;如果你不願做罪人,就做罪人;如果你想逃避十字架,就背起它;如果你想戰勝魔鬼,就讓它戰勝你;如果你想戰勝一個邪惡的人,就讓他戰勝你。這一切的意義是,我們應該樂意順服上帝、魔鬼和世人,並樂意允許他們的意願;我們不應堅持任何事,而應接受所有發生的事。這就是為什麼保羅說:「凡事都不可虧欠人」等等,而不是停留在第5節前面的訓誡:「所以,你們要將當得的給他們」等等。

愛成全律法。

  1. 既然我們已經多次談到愛的特質和果實,這裡就不需要再介紹這個主題了。這個主題在預苦期前主日的書信經文中已經充分討論過了。我們將探討上帝律法中愛的誡命。為指導人類行為而產生的書籍和教義無數無盡。而且,書籍和法律的制定仍然沒有止境。請注意教會和民事法規,以及屬靈的秩序和職位。這些法律和教義如果建立在愛這一偉大律法——這一規則或標準——之上並按照其施行,或許可以被容忍,或許會更受歡迎;就像聖經所做的,它提出了許多不同的律法,但所有這些律法都源於愛,並被愛所包含和約束。當這些律法與愛衝突時,它們就必須讓步,必須失效。

關於愛更高的權威,我們在聖經中發現許多例證。基督在馬太福音 12:3-4 中特別提到了這件事,大衛和他的同伴吃了聖餅。雖然某條律法禁止除了祭司以外的所有人吃這聖餅,但愛在這裡是女皇,是自由的。愛超越了律法,使律法服從於她。當大衛飢餓時,律法必須暫時讓步,必須失效。律法必須服從這個判決:「大衛飢餓,必須得到幫助,因為愛命令,要善待你貧困的鄰舍。因此,律法啊,讓步吧。不要阻止這善行的完成。不如你自己去完成它。在他需要時服事他。不要介入你的禁令。」關於同一事件,基督教導我們要在安息日善待鄰舍;按需要服事,無論律法對安息日有何限制。因為當弟兄有需要時,愛就是權威,安息日的律法就無效了。

  1. 如果法律是基於愛而構思和執行的,那麼法律的數量就無關緊要了。即使一個人沒有聽過或學過所有的法律,他也會從他所知道的一兩條法律中學到所有法律所教導的愛之原則。即使他知道所有的法律,他也不會比從一條法律中更容易發現愛之原則。保羅教導這種理解和掌握法律的方法,他說:「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唯有彼此相愛」;「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若有別的誡命,都包在這一句話之內,就是『愛鄰舍如同自己』」;「愛是不加害於鄰舍的」;「愛就完全了律法」。這篇書信經文中的每一個字都證明愛是所有律法的主宰。
  1. 再者,世上沒有比沒有愛而教導和執行律法更大的災難、錯誤和苦難了。在這種情況下,律法只是一種毀滅性的詛咒,應驗了諺語:「summum jus, summa injustitia」(最嚴格的權利就是最嚴格的不公);以及所羅門的話(傳道書 7:17):「Noli nimium esse justus」(不要過於公義)。這就是我們沒有察覺自己眼中的樑木,卻去移除鄰舍眼中的刺的地方。沒有愛的律法使良心膽怯,充滿不合理的恐懼和絕望,對身體和靈魂造成極大的傷害。因此,許多麻煩和勞苦都白費了。
  1. 一個恰當的例子就是前面提到的大衛飢餓的事件(撒母耳記上 21:6)。如果祭司拒絕給大衛聖餅,如果他盲目堅持遵守律法的禁令,而未能察覺愛的權威,如果他拒絕給飢餓的人食物,結果會怎樣?就祭司的幫助而言,大衛會因飢餓而死,而祭司會為了律法而犯下謀殺罪。在這裡,「summum jus, summa injustitia」——最嚴格的權利將會是最嚴格的不公。此外,如果審視這位如此愚蠢的祭司的心,你會發現其中極端的憎惡,即在沒有罪的地方製造罪,在沒有理由的地方製造良心問題。因為他認為吃餅是罪,而實際上這是一種愛和公義的行為。而且,他將他的謀殺行為——讓大衛餓死——不視為罪,而視為善工和對上帝的服事。
  1. 但誰能完全描繪這種盲目、扭曲、可憎的愚蠢呢?這是連魔鬼都無法超越的邪惡行為。因為它在沒有罪的地方製造罪,在沒有理由的地方製造良心問題。它毫無理由、虛假和欺騙地剝奪了恩典、救恩、美德,以及上帝和祂所有的祝福。它斷然否認和譴責上帝。再者,它將謀殺和不公義變成善工,變成神聖的服事。它將魔鬼及其謊言置於上帝的位置。它建立了最惡劣的偶像崇拜形式,毀壞身體和靈魂,前者因飢餓而毀滅,後者因恐懼的良心而毀滅。它將上帝變成魔鬼,將魔鬼變成上帝。它將天堂變成地獄,將地獄變成天堂;將罪變成公義,將公義變成罪。我稱之為顛倒——最嚴格的公義就是最嚴重的錯誤。

以西結書(13:18-19)提到了這種墮落:「主耶和華如此說:禍哉,那些為各樣身量的人縫製枕頭,又為他們頭上製作頭巾,為要獵取人心的婦女!你們要獵取我百姓的心,為自己存活嗎?你們為幾把大麥,為幾塊餅,在我百姓中褻瀆我,將不該死的人殺死,將不該活的人救活,用謊言欺騙聽信謊言的百姓。」這意味著什麼呢?不就是那些盲目的律法教師恐嚇良心,將罪和死亡置於恩典和生命的位置,又將恩典和生命置於只有罪和死亡的地方;而這一切都只為了一把大麥和一塊餅嗎?換句話說,這些教師專注於嚴格的外在事務的律法,那些用過即毀的事物,例如一杯水和一塊餅,完全忽略了愛,並以對罪的恐懼來折磨良心,直至永死;正如以西結書接著說(22-23節):「因為你們用謊言使義人的心憂傷,我卻沒有使他們憂傷;又堅固惡人的手,使他們不從惡道轉回,得以存活。所以,你們不再見虛假的異象,也不再行占卜的事。我必救我的百姓脫離你們的手,你們就知道我是耶和華。」

  1. 請注意,使義人的心憂傷,就是當他們的行為是善的時候,卻給他們加上罪;堅固惡人的手,就是當他們的行為一無是處,卻說他們的行為是善的。關於這個主題,我們讀到(詩篇 14:5):「他們在那裡大大地懼怕,因為上帝在義人的世代中。」也就是說,良心的刺使人充滿恐懼,而實際上既沒有理由恐懼,也沒有理由良心不安。那被視為罪的,其實是對上帝的崇高服事。最後一段經文的意思是:當他們應該呼求上帝並服事祂時,他們卻害怕這種行為是罪而不是神聖的服事;反之,當他們需要害怕一種非神聖的服事時,他們卻感到安全和無懼。以賽亞書(29:13)的話語也有同樣的效果:「他們敬畏我,不過是領受人的吩咐。」那些被提及的扭曲之人總是敗壞一切。他們自信地呼求魔鬼,卻以為是上帝;他們因懼怕而不敢呼求上帝,而上帝就在那裡。
  1. 請注意,這就是那些盲目地專注於律法和行為,卻未能理解律法目的及其主宰——愛的人的悲慘境況。也請注意,在我們這些可憐的教會人士及其追隨者身上,他們是多麼嚴格地堅持自己的發明!即使全世界都毀滅,他們的發明也必須維持;無論身體疾病和死亡,或靈魂的痛苦和毀滅,它們都必須永存。他們甚至將這種毀滅和毀壞視為神聖的服事,並且毫無懼怕或良心不安。事實上,他們在邪惡中根深蒂固,永遠不會回頭。此外,如果他們當中一個可憐的人被允許減輕身體和靈魂的痛苦——吃肉,結婚——他卻害怕,他感到良心不安;他對罪和律法,對死亡和地獄感到不確定;他不呼求上帝,也不服事祂;所有這些,即使身體應該死十次,靈魂應該下地獄一百次。
  1. 那麼,請觀察世界的狀況;血肉之軀即使盡力而為,也收效甚微;單憑律法來治理是多麼危險——事實上,若沒有愛和聖靈,僅憑律法來治理和教導靈魂,是多麼不可能,而且充滿極大的危險,因為愛和聖靈掌握著所有律法的全部權力。經上寫著(申命記 33:2):「在祂右手有烈火的律法為他們。」這是聖靈中愛的律法。它將規範左手邊的所有律法;也就是說,世俗的外在律法。經上說(出埃及記 28:30),祭司必須將「烏陵和土明」佩戴在胸牌上;也就是說,光明和完全,這表明祭司的職責是闡明律法——給予其真實意義——並無瑕疵地遵守和教導律法。
  1. 在所有法律的構思、制定和遵守中,目的不應是促進法律本身,不應是推動行為,而應是實踐愛。這才是法律的真正目的,正如保羅在這裡所說:「愛鄰舍的,就完全了律法。」因此,當法律對鄰舍造成傷害而非益處時,就應該被忽略。同一條法律可能一時對鄰舍有益,一時又傷害他。因此,它應該根據對鄰舍的益處來調整。法律應該像食物、衣物和生活必需品一樣,作為服務的工具。我們不考慮食物和衣物本身,而是它們對我們有需要的鄰舍的益處。一旦我們發現它們不再增加鄰舍的舒適,我們就停止提供它們。
  1. 假設你遇到一個愚蠢的人,他只認為食物和衣服是真正的好東西,於是就給一個有需要的人無限量的食物和飲料,直到他窒息,又給他穿上衣服,直到他窒息,然後還不停手。假設對「停下來,你已經讓他窒息了,已經餵得太多,穿得太多了,現在一切努力都白費了」的命令,這個愚蠢的人回答說:「你這個異端,難道你要禁止善行嗎?食物、飲料和衣服都是好東西,所以我們不能停止提供它們;我們做得再多也不為過。」假設他繼續強迫那個人吃喝穿衣。告訴我,你會怎麼看這樣一個人?他比愚蠢更愚蠢;他比瘋狂本身更瘋狂。但這就是我們今天教會人士的特點,以及那些在執行律法時如此盲目,以至於行為好像只有行為是必需的,並窒息身體和靈魂的人,他們不知道律法的唯一目的是喚起愛的實踐。他們使行為凌駕於愛之上,使婢女凌駕於主婦之上。這種顛倒的現象普遍存在,令人痛心疾首,更不用說聽到和看到它,或者更甚者,我們自己實踐和允許它。
  1. 愛的誡命不長,它很短。它是一條訓誡,而不是許多條。它甚至不是一條誡命,同時卻是所有誡命。簡潔,且本身是一個整體,其意義容易理解。但在其實踐中,它卻影響深遠,因為它包含並規範所有誡命。就行為而言,它根本不是一條誡命;它沒有指明任何特殊的行為。然而它代表所有誡命,因為所有誡命的正確履行就是它的履行。愛的誡命暫停每一條誡命,但它卻使所有誡命永存。它的全部目的在於,除了愛所指示的,我們不應認識任何誡命,任何行為。
  1. 既然世上的生活離不開行為,那麼必然會有各種涉及行為的誡命。然而,愛凌駕於這些要求之上,根據其自身的最佳利益,指示行為的省略或執行,並且不允許任何與其自身相悖的行為。

舉例來說:一個駕車者,手握韁繩,隨心所欲地引導馬匹和馬車。如果他只滿足於握住韁繩,而不顧馬匹是否沿著道路行駛,那麼整個車隊——馬匹、馬車、韁繩和駕車者——很快就會毀壞;駕車者可能會淹死在溝渠或水池中,或者在越過樹樁和岩石時摔斷脖子。但是,如果他熟練地根據道路調整車輛的行駛,觀察哪裡安全哪裡不安全,他就會因為明智而安全地前進。如果他自負地直衝向前,試圖讓道路按照馬車的行駛方向隨心所欲地改變,他很快就會看到他的計劃會多麼「美妙」地實現。

  1. 當人們受法律和行為管轄,而法律沒有根據人民來調整時,情況就是如此。這就像駕車者試圖用馬車的行駛來調整道路一樣。的確,道路常常很適合馬車的直線行駛。但同樣真實的是,道路在某些地方是彎曲不平的,這時馬車就必須順應道路的走向和狀況。人們必須在可能的情況下,在法律有益的地方,適應法律和規章。但當法律證明對人們的利益有害時,法律就必須讓步。統治者必須明智地考慮愛,暫停行為和法律。因此,哲學家說,審慎——或如教會人士所說的謹慎或判斷力——是所有美德的引導者和規範者。
  1. 我們在古代教父的一本書中讀到,有一次他們聚會時,有人提出了一個問題:什麼才是真正最高尚的行為?眾說紛紜。有人說是禱告,有人說是禁食;但聖安東尼認為,在所有行為和美德中,判斷力是通往天堂最好、最確定的道路。然而,這些都只是幼稚、缺乏靈性的想法,與他們自己選擇的行為有關。基督徒對此事的看法截然不同,也更為明智。他認為,在上帝面前,無論是判斷力還是魯莽都無濟於事。只有信心和愛才能服事祂。但愛才是真正的判斷力;愛是駕馭者,也是公義行為中真正的判斷力。它總是著眼於鄰舍的益處,改善他的境況;就像世俗的判斷力在調整政治法律時著眼於被治理者的整體福祉一樣。關於這一點,就說到這裡。
  1. 但問題來了:愛如何能成全律法呢?因為愛只是信心的果實之一,而我們經常說,只有對基督的信心才能除去我們的罪,稱義我們,並滿足律法的一切要求。我們如何使這兩種說法協調一致呢?基督也說(馬太福音 7:12):「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祂因此表明,愛鄰舍成全了律法和先知。祂又說(馬太福音 22:37-40):「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愛鄰舍如同自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那麼,保羅的立場是什麼呢?他說(羅馬書 3:31):「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又說(羅馬書 3:28):「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唯獨信心,不在乎遵行律法。」又說(羅馬書 1:17):「義人必因信得生。」
  1. 我回答說:正如我們經常說的,我們必須正確區分信心和愛。信心處理內心,而愛處理行為。信心除去我們的罪,使我們蒙悅納,稱義我們。當我們的個人蒙悅納和稱義後,聖靈就賜予我們愛,我們就樂於行善。現在,律法的本質是攻擊我們的個人,要求善行;它不會停止要求,直到達到目的。沒有聖靈和愛,我們就無法行善。律法迫使我們認識自己的不完美,並認識到我們必須完全改變,才能滿足律法。律法對內心的要求不如對行為的要求多;事實上,它只要求行為,而忽略內心。它讓個人從所要求的行為中發現,他必須成為一個完全不同的人。但信心來臨時,它創造了一種能夠完成律法所要求的行為的本性。這樣,律法就成全了。

所以保羅關於這個主題的說法是優美而恰當的。律法要求我們行為;它必須透過行為來成全。因此,不能在所有意義上說信心成全了律法。然而,它為我們成全律法鋪平了道路,並使我們能夠成全律法,因為律法要求的不是我們,而是我們的行為。律法約束我們——教導我們在完成其行為之前必須改變;它使我們意識到我們現有的無能。另一方面,愛和行為不會改變我們,也不會稱義我們。我們必須在個人上改變並稱義,然後才能愛和行善。我們的愛和我們的行為是稱義和改變的證據,因為在個人脫離罪並被稱義之前,這些都是不可能的。

  1. 提出這個解釋是為了使我們能夠認識律法、信心和愛的真正本質;將各自的使命歸於它們;並正確理解聖經宣告的和諧關係,即信心稱義,但它不成全律法,而愛不成義,但它成全律法。律法要求愛和行為,但沒有提及內心。內心能感受到律法,但愛卻不能。正如律法在信心存在之前要求行為,是引導個人認識他完全缺乏信心和公義的標誌,並得出他已被征服的結論;同樣,信心介入之後,愛在成全律法方面,是個人信心和公義的標誌和證明。因此,律法和愛向他見證他的不義或他的公義。信心來臨之後,愛是公義的證據。在信心之前,人感受到律法的壓迫,因為他知道自己不具備律法所要求的。而律法不要求改變的心,只要求行為。愛和行為並不能實現律法的成全;它們本身就是律法的成全。
  1. 現在,雖然信心不成全律法,但它包含著能實現律法成全的東西;它獲得了聖靈和愛,藉此目的得以實現。另一方面,如果愛不能稱義我們,它卻顯明了我們藉以稱義的信心。簡而言之,正如保羅在這裡所說:「愛就完全了律法。」他的意思是:成全律法是一回事,而實現或提供其成全又是另一回事。愛成全律法,其意義在於愛本身就是律法的成全;但信心成全律法,其意義在於它提供了律法得以成全的途徑。因為信心愛並行善,正如加拉太書 5:6 所說:「信心是藉著愛來運作的。」水充滿了水壺;倒水的人也充滿了水壺。水是自己充滿的;倒水的人是用水來充滿的——正如經院哲學家所說的「有效且形式上地充滿」。
  1. 信心永遠是行動者,愛永遠是行動。律法要求行動,因此迫使行動者改變。律法因此被行動所成全,然而,行動者必須執行這個行動。因此,保羅駁斥了經院哲學家的幻想,他們在愛的方面區分外在行為和內在情感,說:「愛是一種內在情感,當我們在心中祝願鄰舍安好時,就是愛他。」然而,他們將其在行為上的表達稱為愛的果實。但我們不討論這個觀點。請注意,保羅稱愛不僅是一種情感,而且是一種充滿情感的善行。信心和心是律法的行動者和成全者。保羅說:「愛鄰舍的,就完全了律法。」而愛是行動,是成全;因為他說:「愛就完全了律法。」
  1. 另一個問題出現了:當我們被要求至高無上地愛上帝,甚至超越愛鄰舍時,愛鄰舍如何能成全律法呢?我回答說:基督在馬太福音 22:39 告訴我們第二條誡命與第一條相似時,就回答了這個問題。祂將愛上帝和愛鄰舍視為同一種愛。這樣做的原因首先是:上帝不需要我們的行為和對祂的恩惠,祂吩咐我們為鄰舍做我們願意為上帝做的事。祂只為自己要求我們的信心和我們對祂作為上帝的承認。在世上宣揚祂的榮耀,並向祂獻上讚美和感謝的目的,是為了使我們的鄰舍能夠歸信並與上帝建立團契。這種服事被稱為愛上帝,是出於愛上帝而行的;但它只為鄰舍的益處而實踐。
  1. 上帝使愛鄰如己的義務等同於愛上帝自己的第二個理由是:上帝已使世俗的智慧變為愚拙,從此以後,祂渴望在十字架和苦難中被愛。保羅說(哥林多前書 1:21):「世人憑自己的智慧,既不認識上帝,上帝就樂意用人所當作愚拙的道理,拯救那些信的人;這就是上帝的智慧了。」因此,在十字架上,祂順服至死,忍受苦難,並將同樣的順服加諸於祂所有的門徒。那些先前在祂賜予食物、飲水、祝福和榮耀時拒絕愛祂的人,現在必須在飢餓、悲傷、逆境和羞辱中愛祂。因此,所有愛的行為都必須指向我們可憐、有需要的鄰舍。在這些卑微的人身上,我們才能找到並愛上帝,在他們身上我們才能事奉和榮耀祂,也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做到。愛上帝的誡命完全融入了愛鄰舍的誡命中。
  1. 這些事實約束了那些飄忽不定、高傲自大的靈魂,他們只在偉大而榮耀的事業中尋求上帝。它堵住了那些追求與上帝同等偉大的人的口,他們自以為能憑藉其輝煌的功績強行進入天堂,事奉並愛上帝。但他們卻錯過了上帝,因為他們在世上的鄰舍身上越過了祂,而上帝卻希望在鄰舍身上被愛和被尊崇。因此,在末日,他們將聽到判決(馬太福音 25:42):「我餓了,你們沒有給我吃。」等等。因為基督放下祂的神性,取了僕人的形像,正是為了將我們對祂的愛降格並集中在我們的鄰舍身上。然而,我們卻讓主躺在祂的卑微之中,而我們卻張口望天,大言不慚地聲稱愛上帝並事奉祂。

所有誡命都歸結於愛。

  1. 愛是所有律法的核心要素,它包含所有誡命,這一點已經充分闡明。它唯一的關切是造福於人而非傷害人;因此,它很容易找到方法。認識到人出於熾熱的自愛,會尋求促進自己的利益並避免傷害自己,愛也努力對待他人採取同樣的態度。我們將思考剛才引用的誡命,注意它是多麼巧妙和智慧地安排的。它提出了四個思想。首先,它說明了誰有義務去愛:「你」——我們所能命令的最親近、最高貴、最好的人。沒有人能替別人遵守上帝的律法;每個人都必須為自己遵守。正如保羅所說(加拉太書 6:5):「各人必擔當自己的擔子。」又說(哥林多後書 5:10):「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臺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所以說:「你,你自己,必須愛;」而不是說:「讓別人替你愛。」雖然一個人可以而且應該祈求上帝恩待並幫助另一個人,但除非他自己遵守上帝的命令,否則沒有人會得救。僅僅祈禱另一個人免受懲罰是不夠的,正如贖罪券販賣者所教導的;更確切地說,我們應該祈禱他成為義人並遵守上帝的誡命。
  1. 其次,這誡命提到了最高貴的德行——愛。它沒有說:「你當餵養你的鄰舍,給他喝,給他穿衣」,所有這些都是無價的善行;它說:「你當愛他。」愛是主要的德行,是所有德行的泉源。愛給予食物和飲水;它穿衣、安慰、勸說、減輕痛苦和拯救。我們該怎麼說呢?看哪,愛人者將自己、身體和靈魂、財產和榮譽,以及所有內在和外在的能力,都為了有需要的鄰舍的益處而付出,無論是朋友還是敵人;他沒有保留任何可以事奉他人的東西。沒有任何德行能與愛相比;它不能像貞潔、憐憫、忍耐、溫柔等有限的德行那樣被賦予特定的工作。愛做所有的事情。它將在生與死中,在任何情況下,甚至為其敵人受苦。保羅在這裡說所有其他誡命都簡要地包含在「你當愛鄰舍如同自己」的命令中,這是非常恰當的。
  1. 第三,這誡命將我們愛的範圍指定為最高貴的領域,最親愛的朋友——我們的鄰舍。它沒有說:「你當愛富人、有權勢的人、有學問的人、聖人。」不,這最完美的誡命所指定的無限制的愛,並非只分配給少數人。它不偏待人。虛假、肉體、世俗的愛,其本質是看重個人,並且只在期望從中獲利時才愛。當這種希望消失時,那種愛也隨之消失。然而,我們經文中的誡命要求我們對所有的人,無論他們是誰,無論是朋友還是敵人,都抱持自由、自發的愛,這種愛不求利益,只施予有益之事。這種愛在服事窮人、有需要的人、病人、惡人、單純的人和敵對者時最為活躍和有力;在這些人當中,它始終且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忍受和承受,服事和行善。
  1. 請注意,這條誡命使我們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不論我們在生活中的地位、個人身份、職務和職業有何區別。既然這條誡命是針對所有人的——針對每一個人類——那麼一個君王,如果他是一個人類,就必須承認最貧窮的乞丐、最悲慘的麻風病人是他的鄰舍,並且在上帝眼中與他平等。根據這條誡命,他有義務不僅僅是提供一些幫助,而是用他所有的一切和所能掌控的一切來服事那個鄰舍。如果他像上帝在這裡命令他那樣愛他,他就必須讓乞丐優先於他的王冠和他的整個王國;如果乞丐的需要要求,他必須獻出自己的生命。他有義務愛他的鄰舍,並且必須承認這樣的人是他的鄰舍。
  1. 這難道不是一條卓越、高貴的誡命,它完全拉平了最不平等的人嗎?對於乞丐來說,能有如此尊貴的僕人和愛慕者,這難道不是極大的安慰嗎?奇妙的是,他的貧困竟然能命令一位富裕的國王為他服務?他的瘡傷和創口竟然能使財富的王冠和皇家榮耀的甜美氣味臣服?但是,如果我們看到國王和王后、王子和公主服事乞丐和麻風病人,就像我們讀到聖伊莉莎白所做的那樣,這對我們來說會是多麼奇怪啊!然而,即使如此,與基督所做的相比,這也只是微不足道的小事。沒有人能與祂在順服方面相比,祂藉此高舉了這條誡命。祂是一位國王,其榮耀超越所有其他國王;事實上,祂是上帝的兒子。然而祂卻將自己與最惡劣的罪人等同,甚至為他們而死。如果地上有十位國王竭盡全力服事一位乞丐,那將是一件了不起的事;但與基督所提供的服務相比,這又有什麼意義呢?那些國王將會感到極度羞愧,並且不得不承認他們的服務不值得一提。
  1. 那麼,請了解世界的狀況——它不僅與基督那無可估量的榜樣相去甚遠,也與這節經文中的誡命相去甚遠。哪裡能找到理解「你的鄰舍」這小短語意義的人呢?儘管除了這條誡命之外,還有服務的自然律寫在所有人的心中。沒有一個人不明白,也不得不承認,誡命(馬太福音 7:12)中所概述的自然律是公正和真實的:「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這條律法的光芒照耀在所有人生而俱來的理性之中。如果他們只顧及它,他們還需要什麼書本、老師或律法呢?他們在心靈深處攜帶著一本活生生的書,足以充分教導他們該做什麼和不該做什麼,該接受什麼和該拒絕什麼,以及該做出什麼決定。

現在,愛鄰舍如同自己的誡命,等同於另一條:「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等等。每個人都希望被愛而不是被恨;他也感覺並看到自己有義務對待他人抱持同樣的態度。履行這項義務就是愛人如己。但是邪惡的私慾和罪惡的愛遮蔽了自然律的光芒,使人盲目,直到他無法察覺自己心中的指南書,也無法遵循清晰的理性命令。因此,他必須被外在的律法和物質的書本,用刀劍和武力來約束和制止。他必須被提醒他內在的光芒,並讓他自己的心顯露出來。然而,勸誡無濟於事;他看不到光芒。邪惡的私慾和罪惡的愛使他盲目。他仍然必須用刀劍和政治法律在外在層面被約束,以防止他犯下實際的罪行。

  1. 誡命所呈現的第四件事是衡量我們愛的標準——一個卓越的典範。那些呈現榜樣的教導和誡命尤其值得稱讚。這條誡命樹立了一個真正活生生的榜樣——「你自己」。這是一個比聖徒所樹立的任何榜樣都更好的典範。聖徒已逝,他們的行為已成過去,但這個榜樣卻永遠活著。每個人都必須承認自己對自己的愛;對自己短暫生命的熱切關懷;對自己身體的細心滋養,用食物、衣物和所有美好的事物;對死亡的逃避和對邪惡的規避。這就是自愛;我們在自己身上意識到的東西。那麼,這條誡命教導了什麼呢?對待他人如同對待自己;重視他人的身體和生命,如同重視自己的身體和生命。現在,上帝怎能向你指出一個比這個榜樣——你本性深處的本能——更親愛、更令人愉悅、更切合目的的榜樣呢?的確,你品格的深度,正是由這條誡命在你心中的書寫來衡量的。
  1. 如果你不愛你的鄰舍,你將如何面對上帝?你感覺到這條誡命寫在你的心裡,你的良心會定你的罪。你所有的行為都將成為反對你的見證,證明你未能像你本性的自然本能所教導你的那樣對待他人,這種本能比所有聖徒的榜樣都更有力。但是,那些教會人士——那些唱歌禱告、穿著僧袍、光頭的教士們,以及他們所有的把戲——又將如何呢?我對他們從未遵守這條誡命不予置評。然而,我問,他們的修道狂熱何時曾允許他們有時間和機會一次性地在他們心中察覺這條律法,感受他們自身人類本能所樹立的榜樣,甚至在書本中閱讀這條誡命或聽到它的宣講呢?可憐、悲慘的人們!你們竟敢認為上帝會廢除這條愛的誡命嗎?這條誡命如此深刻而清晰地銘刻在心靈深處,如此美麗而明確地在你們自己的本性中得到闡明,並且在許多書面和口頭的言語中也得到闡明——你們認為上帝會因為你們的僧袍和光頭而這樣做,並顧及你們一直在策劃和執行的事嗎?
  1. 唉,世界多麼無恥地忽視了這條美麗而令人印象深刻的誡命,其中如此巧妙地呈現了個人、任務、榜樣和工作範圍!另一方面,它又多麼可恥地沉迷於與這條誡命所教導的完全相反的事物!它的全部實踐和傾向似乎是將我們的責任推卸給他人;僧侶和神父必須為我們稱義,並代替我們禱告,以便我們個人可以被赦免。對於最高貴的德行——愛,我們用自創的功德來代替;在我們的鄰舍的位置上,我們放置了木頭和石頭、衣物和食物,甚至是死去的靈魂——天上的聖徒。我們服事這些,我們忙於這些;它們是我們操練的領域。我們不看最高貴的榜樣——「如同自己」——而是看聖徒的傳說和事蹟。我們自以為模仿這些外在的榜樣,卻忽略了我們自身本性和生命所呈現的義務,以及上帝誡命所概述的義務,儘管這樣的義務提供了我們永遠無法完成的更多。即使我們能完成它所提供的一切,我們仍然無法與基督相比。

愛只對鄰舍行善。

  1. 十誡禁止對鄰舍行惡——「不可殺人,不可姦淫」等等。使徒用類似的措辭說,愛遵守所有這些誡命,不傷害任何人。不僅如此;它對所有人都行善。如果我們能夠幫助鄰舍脫離危險,卻任由他處於危險之中,即使我們並非造成他處境的人,這實際上也是在作惡。如果他飢餓,而我們有能力卻不餵養他,我們實際上就是任由他餓死。我們應該以這種觀點來看待鄰舍的任何危險狀況、任何不利情況。愛如何成全律法,我們現在已經聽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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